台灣和越南的法院分級是有些許不同的喲!今天讓維律帶你們來瞭解一下越南的法院分級吧!
I. 法院分級。
- 最高法院
- 高等法院
- 各省及直轄市人民法院
- 各區、鎮、省轄市人民法院
- 軍事中央法院

– 最高人民法院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,根據法律規定對各級法院生效的判決和決定提出上訴並進行再審。
– 最高法院對於撤銷原判或重審的決定是最高決定,不得上訴。
2. 高等法院
– 人民法院有上訴審判的功能,對轄區範圍內的省、直轄市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、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,依訴訟法的規定提出上訴、抗訴;依照訴訟法的規定,對省、直轄市人民法院、屬地管轄範圍內的區、鎮、省轄市等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決定,提出上訴,予以撤銷和再審。
- 在河內、峴港和胡志明市均設立高等法院。
3、省、直轄市人民法院(省人民法院)
– 省人民法院履行職能一審,屬於訴訟法規定管轄的案件;上訴 判決 對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訴訟,依照程序法的規定提出上訴或者抗訴;發現違法情況或者新情況時,對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進行審查,提出上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審理。
– 省民法院設有專門法院:刑事法院、民事法院、行政法院、經濟法院、勞動法院、家庭及少年法院,直接審理案件。
4、區、鎮、省轄市人民法院(區人民法院)
– 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和解決案件時,只有解決案件的管轄權一審 依訴訟法規定管轄的案件。
——區級專門法院是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請求,根據各區人民法院的需要和實際審判情況設立的。
5. 軍事法院(TAQS)
軍事法院 等級包括:
– 軍事中央法院;
– 軍區軍事法院及同等;
– 區域軍事法院TAQS
在決定案件管轄權時,軍事法院僅根據刑事訴訟法典(CrPC)的管轄範圍參與刑事案件的解決。因此:
– 地方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具有刑事案件一審的職能;
– 軍區法院及同等機構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初審刑事案件的職能;審理地方法院一審判決、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,提出上訴、抗訴的刑事案件;
——中央法院具有對軍區法院及同類法院的一審判決、裁定尚未生效而提出上訴、抗訴的刑事案件的上訴職能。
因此,對於一審判決、裁定尚未生效、正在上訴的刑事案件,法院僅停留在上訴層面。上訴和再審仍屬於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職權。
二.越南的審判分為兩級:一審和上訴審判
首先是訴訟過程中的第一個審判程序-初審。在此階段,管轄法院將根據起訴人的要求(如果是民事行政案件),檢察官的起訴決定(如果是刑事案件),並根據案件做出判決。上訴是訴訟期間的第二次審判程序。在原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決後,訴訟人有權上訴,如果他們不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和裁決,則有權上訴。基於此,上訴法院將對此案進行審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