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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進口商品標籤的現行規定
進口商的責任: 貼貨物標籤之規格如下
- 負責對商品進行標籤(包括附加標籤)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確保標籤內容真實、清晰、準確,並能如實顯示商品的本質。 (第43/2017/ND- CP號法令 第9條 第1款)
- 進口貨物至越南的組織和個人必須依據本法令的規定,在進口貨物的標籤上標註強制性內容。 (第111/2021/ND-CP 號法令 第9條 第 4款)
- 進口到越南的貨物,若其標籤未顯示或未充分顯示強制性內容的越南語標識,則必須附加標籤並以越南語顯示該強制性內容,保持貨物的原始標籤完整。越南語標識的內容應與原始標籤內容相對應。 (第43/2017/ND-CP 號法令 第7條 第3款)
- 商品的生產國或地區名稱,或完成貨物最後步驟的國家或地區名稱,不得使用縮寫。
- 若貨物的原廠標籤未標明生產單位或個人,或在國外負責該貨物的單位或個人的全名和地址,則該資訊必須在貨物的附屬文件中完整顯示。
- 對於帶有原始外語標籤的進口到越南的貨物, 在辦理清關手續並轉入儲存倉庫後, 在貨物進入越南市場流通前進口商必須添加用越文寫的貨物標籤
【進口商品的標籤】
進口商品原廠標籤內容必要顯示的內容:
- 商品名稱
- 原產地: 若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,應標註完成貨物最後加工步驟的地點,且國家或地區名稱不得使用縮寫
- 生產組織或個人,或在國外負責該商品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或簡稱。
- 生產組織或個人,或在國外負責該商品的組織或個人的地

**【進口商品屬於:零件】
若進口貨物為零件,且無法在貨物本體上顯示必須內容,則應在貨物包裝上加貼標籤,並確保標籤包含《第111/2021/NĐ-CP號法令》第1條第5款第2節(2021年12月9日)所規定的必須內容。
(依據海關總署2022年12月10日《第408/TCHQ-GSQL號關於貨物標籤的官方通知》)
越南流通商品標籤的現行規定
【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標籤】25頁
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標籤內容用越南語顯示以下內容:
- 商品名稱
- 原產地
- 對商品負責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、地址;
- 其他強制性內容顯示在標籤上根據各類商品的性質, 依照相關法令規定.
**【在越南流通的醫療器材貨物】
對於國內生產或者進口並在越南流通的醫療器材貨物, 必須顯示 醫療設備所有者的名稱和地址以及流通編號所有者的名稱和地址. 如果醫療器材未有流通編號, 應顯示醫療器材所有者的名稱, 地址 以及進口許可證上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, 地址.
參考來源: IHT LOGISTICS 越南報關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